原标题:权威发布|《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年起施行
12月26日,《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长春举行。
中国吉林网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文旅厅牵头起草的《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文旅厅副厅长陈思宇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该《条例》分为7章55条,依次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是坚持立法立责。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应尽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责,强调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主导公益文化事业发展,尽最大可能保障全省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二是突出网络建设。条例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应建、可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类别及具体要求,夯实公共文化阵地建设。对公共文化设施拆除、重建、改建的原则、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服务供给。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主体、内容、渠道、方式以及工作重点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保障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促进均等化服务供给、开展文化数字化服务等方面都明确了工作要求,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享有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更接地气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是注重社会参与。条例提出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明确了社会力量、相关单位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提供的渠道、方式、方法等,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文化建设路径,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多元格局。
五是加大保障力度。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在标准制定、资金保障、队伍建设、监督考评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强化依法保障。
《条例》在衔接上位法的同时,注重结合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现状,结合省情实际,以兜底线、补短板、促发展为总体要求进行谋篇布局,特色亮点鲜明,具有较强的时代性、人民性、创新性、约束性和前瞻性。
一是总体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契合时代发展,强调公共文化服务的开放性和融合性。 主要体现在“社会力量参与”单独成篇,共计8条12款,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三方之间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合作方式、参与路径、相关要求等,目的是进一步有效盘活和用好现有文化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同时,尽可能发展社会增量,实现体制内外资源互动、优势互补、工作互联,共同惠及人民群众。展现吉林特色,强调政策的有序衔接和资源有效利用。主要体现在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乡镇机构改革与本级文化阵地建设、重要文化惠民项目等方面政策衔接,强调以“三地三摇篮”为核心的红色文化、长白山文化等特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有效融合等工作进行衔接、融合。符合全省实际,强调既量力而行又有所作为。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设施建设、服务提供、标准制定、考核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聚焦保障基层。各项条款任务都是我省实际工作中急需进行推动和落实的,而且经过几年或稍长时间的努力是可以办到的。注重可操作性,强调可落地、可执行。主要体现在绝大部分条款都是一项可执行的具体工作,责任明确,任务清晰,为各级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供工作指南。
二是亮点条款。《条例》中有些条款在破解当前工作瓶颈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聚焦基层重点。本条例对内部机构改革的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服务提供等基层重点、难点工作方面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和明确。紧盯工作热点。本条例对以城市书房、文化驿站为主的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机关单位、学校的相关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夜间免费开放,促进文旅融合、军民文化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等人民群众关心、文化工作者关注的相关工作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加以推动。直击保障难点。本条例对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宣传报道、注重基层人员配备等目前还存在一定困难和短板的相关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公共文化服务长期可持续提供了法制保障。瞄准服务弱点。本条例对保障儿童、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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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志明
摄影 蒋盛松
